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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4章 判案

  葉明出了號舍,只覺得胸口還是有些煩悶。

  他聽著正在等待開門的幾個考生討論著這場的考題。

  論與表倒是沒有太多討論的,聽著大家的話,基本都在說「判」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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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又以第一道題為多。

  不過葉明並不想加入探討。

  一是他自然很有自信,自己判的極好。

  第二個是,自己胸口雖有些悶,但是他也不想因此去刺激其他考生,這還有第三場呢。

  這考後對答案,可不是什麼明智的事情。

  結果葉明不想與他人有太多交流,耐不住他還是被那人發現。

  那他見過的熟人便是在客棧,和他一起撞樹的肖明,來自最文雅之城,代來城的考生。

  他看到葉明,激動地招手,

  「葉明,葉明,這裡!你也出來了?快,和我們一同討論下那道判題啊。」

  葉明努力擠上一個靦腆笑容,卻是搖頭拒絕。

  肖明以為葉明未考好,所以才精神感覺不是很亢奮的樣子,也是沒有再打擾。

  他雖然性格活潑,卻也不是情商低的人物。

  而肖明未再打擾葉明,另一個穿著華服,身材略胖,鼻子很大的考生聽到肖明喊葉明的名字,卻是眼神一閃。

  那大鼻子考生,葉明並不熟悉,那人卻認識葉明。

  他便是之前給葉明寫帖子邀請葉明參加書會,卻被葉明拒絕的富商之子,名為李洋。

  姓葉的學子不多,而在這考場上,同名同姓很難,所以面前的這個年歲稍小的考生,必然就是拒絕他兩次的,葉明!

  他張口說道,

  「呵,有些人仗著運氣好,比我們年輕幾歲參加鄉試,卻是看不起我等一般。」

  他繼續說道,

  「那我們便自己討論便是,我寫的是『用水有費,天經地義,乙既得利,當按市價追償十年水費,並罰甲私自潤地之過』。這才能彰顯法度嚴明!某些人年歲小,怕是連《大雍律·田宅門》都沒翻熟,只能胡寫些『仁義道德』吧?」

  說著他泛著白眼看向葉明。

  這很明顯的針對,確實讓葉明皺了皺眉。

  自己似乎不認識此人,卻感覺到了對方的深深惡意。

  這時候周圍的幾個考生,也是大聲附和起來,

  「李洋師兄,此言有理,無契無約,得利便是侵占,自然該還。」

  而此時那應禮也出來了,便是賣答案與葉明,葉明沒有理他的書生。

  第一場考試他還有些低調,這場考試出來,臉上卻更多的是自得。

  看到那李洋在針對葉明,他也跟著插了一腳,

  「我引了《先律疏議》中『侵巷街阡陌』條類比,認為甲的行為雖非故意,但客觀上使乙不當得利,應予部分返還。只是這『十餘年』情狀,處理起來頗費筆墨。」

  就在他們幾人都覺得「追償」才是正理,只是程度有別,並因此討論起來的時候。

  那應禮看向葉明,卻見葉明只是靠在一旁,並不言語。

  他這個樣子,便讓應禮想到葉明不理睬他時,也是這個高高在上的樣子,心中不由更氣。

  他眼睛轉動,看向李洋。

  他參加書會的時候,可是偶然聽到李洋氣惱地說起這葉明不知好歹。

  他甚是認可。

  不過應禮自己不想太過惹人眼,便對著李洋說了幾句,將他做了出頭鳥。

  果然那李洋家中富裕,平日周圍圍著的人都喜歡捧著他。

  結果這葉明不給面子,現在還是如此不給面子,本來心中就有氣,

  應禮幾句話,便將李洋的怒氣點爆。

  他走向葉明,粗聲說道,

  「葉兄,你怎地一人在此,難不成真的覺得我等都配不上你的討論?」

  葉明剛要說點什麼,那李洋卻接著陰陽怪氣地諷刺道,

  「葉兄不如說說自己的高見,畢竟你這樣的平民,對於這種田土糾紛見得更多吧。」

  李洋並不是特別了解葉明的身世,當時邀請葉明,也是因為聽到自己的表兄誇獎過葉明。

  說他出身微寒,卻才學過人。

  他本來想要招葉明做自己小弟,結果葉明確實連面都未露。

  這下便是要好好嘲諷下這個出身微寒之人。

  葉明抬起頭,他胸口的煩悶愈加劇烈,這人找上門找罵,他便不客氣地梳理下自己的心情了。

  「喔?我有聽聞,李兄方才所言,依法條而論,似有其據,那應兄引經據典,也頗為嚴謹。」

  那李洋呵呵一笑,

  心中以為這葉明是服軟了。

  還以為是什麼硬脾氣的天才,現在看來也不過就是一個沒見過什麼世面的小孩。

  聽到他們的回答,應該知道自己判不出題,正在這難受呢。

  卻不想葉明接著說道,

  「然則,二位所見,恐止於『紙面之法』,未察『地面之情』。」

  李洋猛然挑眉,

  「你說的什麼意思?!呵,你這自己答不出題,如今是故意找我等茬不成?」

  那應禮也是走到李洋旁邊,嘴角都是嘲諷,

  「哎呀,那我們就聽聽,葉公子有什麼高見了?」

  那肖明從前頭就感覺氣氛有些不對,現在才反應過來,這兩人似乎在針對葉明。

  他趕緊走到葉明旁邊,正要為葉明說話,那李洋卻是瞪著他,

  「怎麼,肖兄也要有所高見了?」

  葉明輕輕拍了拍著急的肖明,他呼了一口氣,直直地看向李洋等人。

  聲音如公鴨,一字一句卻是清晰無比,

  「談不上稿件,不過此案關鍵,不在『用水是否有費』,而在『乙為何此時告』。

  若真覺得被占了便宜,為何十年不告,偏偏賣地時才告?

  根源在丙壓價,乙想轉嫁損失。

  此乃『以訟謀利』,其心不端,官府若支援,便是助長刁風。

  其次,何為『法』?

  成文律令是法,民間相沿成習、無害公序的『鄉例』亦是活法。

  十年浸潤,兩廂安好,此即一方水土自然生成之『約』。

  強行用市價折算這無意之恩、自然之利,是將人情鄰里,變作錙銖必較的市井買賣。

  判案若如此,豈不是告訴百姓,往日一切無言默契皆可推翻,鄰里須日日立契方能安心?

  最後,判案如醫病,需治本。

  此案之『本』,在乙丙之私心,在可能被壞的鄉里和睦。故我之判:駁回乙訴,令其承擔訟費。非為罰錢,而為『明是非、息訟端、敦風俗』。

  讓乙知道,此路不通;讓四鄰看到,官府呵護的是長久之和,而非一時之利。

  至於甲,引水如常,便是對這份鄉土之『信』的維繫。」

  之前,其他人見他年幼,還想看他笑話。

  結果葉明這一條條說出來,龍門之內頓時鴉雀無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