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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4章 考題模式

  「女文學館招收典學女學士,一般考察什麼內容,大人你知道嗎?」陳凡追問。

  陸為寬神秘兮兮看了看左右道:「文瑞,關於女文學館考什麼這件事,我只能告訴你,你萬萬不能外傳。」

  「為什麼?」陳凡疑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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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陸為寬苦笑:「因為這件事是大家約定俗成,只在宗室、勛貴和官宦圈子裡傳播的事情,萬一被別人聽去,什麼人都來考,那……」

  他言有未盡之意,但陳凡已經聽懂。

  說白了這其實也是大樑上層貴族把持的一條家族女性出頭之路,一條用女性鞏固家庭地位的捷徑。

  大梁就連女文學館這件事所知者都很少了,更別提女文學館考試里的內容了。

  「所以,館閣體只是這場錄取之試最基礎的東西。」

  陸為寬點了點頭:「除了館閣體,還有《女四書》。」

  陳凡皺眉:「《女四書》?跟科舉一樣?取其一言,做篇文章?」

  陸為寬搖頭:「每年考察的方法完全不同,我僅也只從寇大人口中聽說過寇小姐當年參試時宮中考察的題目。」

  說完,從袖中抽出一張紙來遞給陳凡。

  陳凡接過對方手裡的紙,展開一看,裡面竟然不是文章,而是一件真實發生的案例。

  天監十一年六月丙申

  承審官:徽州府知府李崇禮

  書吏:刑房司吏王守中

  仵作:戶房算手陳九疇【此案出自明代,明代仵作實際已經成為專職,但還不能算「吏」,只是苦力類人員。因為仵作在明代沒有「品位」,大多由殮屍送葬、鬻棺屠宰之家的普通百姓擔任。直到清朝雍正年間,仵作才成為一種政府設定的專門負責驗屍的「衙役」,也只有在成為衙門正式吏役後才有正式的工作待遇。所以我覺得這個地方突然出現一個戶房算手成為了仵作,大抵是因為仵作沒有地位,也沒有官家身份,所以不能出現在正式文書上面,最後只能拉一個在現場,或者跟現場相關的人來充數?也不一定,這點存疑。】

  據歙縣申詳:本縣民婦汪門周氏,夫汪宗顯於天監九年病故,遺茶山六百畝、宅二所。周氏依《大梁律·戶律》「夫亡無子守志者承夫分」條,立女戶營茶。夫族汪宗遠等聯名具告,指其「違《女論語》營植家私」、「僭越外事」,求依「戶絕法」歸產宗族。

  汪宗遠控:

  「周氏身為未亡人,當恪守《女論語》『治絲執麻,酒漿菹醢』之訓,今竟親赴屯溪茶市,與商賈論價爭衡,更擅改祖制炒青工藝,實屬『牝雞司晨』之悖行!」

  周氏辯:

  「茶山契書載明系先夫天監三年置辦私產,非祖遺祭田。妾身雖赴茶市,然皆遣戶丁程大年交割,妾惟居後堂掌總帳,合《內訓》『內闈治家而不逾閾』之義。且歲納茶課銀八十二兩,較先夫在時反增三成,敢問何罪?」

  干證程大年供:

  「小人代主母行銷茶貨,每旬攜帳冊稟於內室,市價升降皆由主母硃筆記認,確未見其拋頭露面。」

  勘驗文書……【此判牘原件現藏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成化徽州司法檔》,文中略過不水】

  【試為堂官,堂斷此案,作文一篇】

  陳凡看完此卷宗後,反而更加疑惑了,這道題,到底是在考什麼?

  確定是在考《女四書》里的內容?

  這時,陸為寬又抽出一張紙來遞給陳凡道:「這是寇小姐當年答試所作之文。」

  陳凡接過一看,只見上面寫著《歙縣周氏營茶山案當合女教大道》

  蓋聞《女誡》有云:『夫有再娶之義,婦無二適之文。』周氏既稱未亡人,當效古之貞姜待符而死、令女截耳守節,今乃以素手執商賈籌算,此非但違《女論語》『治絲執麻』之訓,實破乾坤綱常之大防也!

  《內訓》曰:『婦人無閫外之交,況敢與市井爭利乎?』茶山者,利藪也;議價者,穢行也。周氏不念《女范》『三從』之誡,妄逞『四德』之偽,妾請以女教正其罪!

  《女論語·守節章》明示:『夫死同穴,志不可移。績麻治繭,守業於茲。』周氏若真守志,當效漢之桓少君『椎髻布衣』,豈可營植茶山?彼以戶丁為辭,然《內訓·慎言章》云:『婦人不涉外事,雖仆隸勿私語。』遣人市易,猶自玷清名!

  ……

  看完後陳凡直接被整了個無語,這哪裡是個女人寫的文章?

  要是按照那寇小姐的意思,周氏直接啥也不能幹了,丈夫死了的那天開始,周氏就拿刀子抹了脖子算了。

  但不得不說,這篇文章又是很契合這個時代很多人的價值觀的,可以說,不僅在三觀上,甚至在宗族倫理上,這篇文章都是這個時代又紅又正的好文章。

  但陳凡看到這篇文章總覺得眼睛要瞎,都說女人何苦為難女人,這寇小姐也……嗨……

  「所以,這位寇小姐最後有沒有考中女文學館?」陳凡很是好奇。

  陸為寬搖了搖頭:「沒有,就是在這題上,她失了進入下一輪的資格。」

  「據後來寇小姐所言,當時陝西布政使家的孫小姐在這個考核中獲得了甲上,最後進入了下一輪,最終被錄為當年的紫薇典學。」

  這次陸為寬沒有再從袖子這個「百寶箱」里抽出紙來,而是口述那女子的答案道:

  「審得汪門周氏守志承業,契據分明,課稅無虧,雖更制茶法而未改祖產,遣戶丁行銷而未親市廛,於律無違,於禮可恕。

  汪宗遠等挾宗法以謀私利,本應依《大梁律·刑律》『誣告』條反坐,姑念系緦麻之親,從寬罰銀五十兩充修縣學。

  周氏仍掌茶山,惟須遵三約:

  一、歲撥茶利二十兩助修汪氏宗祠

  二、嗣子未立前不得典賣山場

  三、茶工僱傭限用本族貧戶

  此判。

  陳凡聞言,徹底驚了。

  這跟那寇小姐所作洋洋灑灑一大篇文章絲毫不同,就是簡單的堂斷散判文書。

  這裡面一點《女四書》里的內容都沒有,而且也有很多完全不契合《女四書》宗旨的判決要點。

  這個陝西布政使家的孫小姐,甚至選擇性援引《戶律》中的承產條款,規避了《女論語》中的倫理爭議。

  比如她將案件定性為「產權歸屬」而非「女性丨行為規範」,避免直接反駁《女論語》的「婦人無外事」原則。

  又比如這位小姐以「內闈治家」偷換「拋頭露面」概念,借用《內訓》的模糊表述合理化商業操作(如稱「戶丁代行」屬內務)。

  要知道,如果真的圍繞《女論語》中《營家章》:「婦人惟事酒食衣服,不預外務」、《守節章》:「夫亡從子,無子從族」這兩條來辯駁,最後肯定就陷入女性弱勢的境遇。

  對方卻以法律條文規避思想桎梏,這也算是用皇權魔法來打敗世俗魔法的絕妙操作了。

  陳凡很好奇,大梁竟然已經進化出這種神奇的女性了嗎?

  不過再想想陸慕貞和黃其霰,好像也不是不可能啊。

  所以,什麼所謂的《女四書》考核,其實就是一個官府實用法律條紋、文書格式的考核,也是一個反抗社會思想對女性桎梏的突破口嗎?

  這考試有點意思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