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上去以後是十天沒有動靜。
那十天韓爭就干一件事:核他手上那一百條。
第三類的條目核起來跟殯儀館那時候不一樣。那時候他手裡有工資表、有簽名、有清冊,能一層一層往下挖。現在他手上只有一行數據。
序號、姓名(脫敏)、單位代碼、編制類別、不一致項、數據來源。
能做的只有一件事:填《情況核實函》,發到單位所在縣,等回執。
一條函發出去,快的三天回,慢的一個星期。
十天他核了六十四條。
那六十四條里,五十一條是明白的——人調走了手續沒辦完、編外人員錯錄進在編庫、單位撤併數據沒遷。這類他寫完結論簽字,交回去。
十三條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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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有一條他記得很清楚。
第五十七號。
不一致項是「社保顯示身故待遇已核定,編制在冊」。單位代碼指向的是南邊一個縣的一家事業單位。
函發出去,第五天回執來了。
回執寫得很規矩,蓋了章。
「經核,該同志已於八年前十一月因病去世。因原經辦人員調動、交接不清,其編制未及時註銷,屬工作疏漏。現已按程序辦理註銷手續。特此復函。」
韓爭把這張回執看了三遍。
八年前十一月去世。
編制一直掛到今年六月。
七年零七個月。
他把回執放在桌上,在《核實結論》那一欄里寫:
「情況屬實。該編制已於本次核對期間註銷。此條辦結。」
寫完他把筆停了一下。
結論欄底下有一欄叫「備註」,一般沒人填。
他在備註欄里寫了一行字。
「建議一併核實:該同志死亡後至編制註銷前,其工資、津補貼等發放情況。」
寫完他看了看那一行。
這句話不在這次核對的範圍內。
這次核對的對象是「在職人員信息」。人死了、編制註銷了,這條就辦結了。至於這七年零七個月里那筆錢發到哪兒去了——不歸這次管。
他把這一條交上去了,備註欄那行字沒有塗掉。
第二天他又核到一條類似的。
他還是在備註欄里寫了同樣的話。
第三天又有一條。
到第十天為止,他手上那十三條不明白的裡頭,有九條的備註欄里寫了這一行。
一模一樣的九行。
第十一天上午,專班來了一個人。
是市編辦另一個處的,姓崔,四十來歲。他是來跟專班對口徑的——第二類那四千多條分下去以後,各縣報回來的情況五花八門,得統一一個填報規範。
上午對完口徑,快到十一點的時候,他忽然說了一句。
「聽說你們這兒有個同志做了一個註銷記錄的統計。」
屋裡安靜了一下。
翟副處長在,他沒有說話。
「有這個事。」翟副處長說。
「那個統計我看過。」那個人說,「我們主任讓我看的。」
「怎麼樣。」
「做得很細。」他說,「劃正字劃出來的,不容易。」
他把手上的筆放下。
「不過有三個地方,我想說一說。」
「你說。」
「第一,三月這個尖峰。」他說,「三月本來就是辦手續的月份。年度機構編制核定在年初,用編計劃在一季度報,很多單位的年終清理壓到年後辦。三月高是正常的。」
「第二,早年台帳的『註銷事由』這一欄,填報很不規範。有的單位一律填『其他』,有的隨手填一個。用這個欄位做分析,底子不牢。」
他停了一下。
「第三條最要緊。」
「說。」
「『死亡』這個事由,裡頭不全是自然死亡。」他說,「還包括宣告死亡。」
屋裡有人抬起頭。
「什麼叫宣告死亡。」
「一個人失蹤多年,家屬向法院申請,法院依法宣告他死亡。」那個人說,「判決書下來以後,公安註銷戶籍,單位註銷編制。」
他用手掌把那一頁按平。
「這類人,實際死亡時間可能是十幾年前,也可能根本沒人知道他哪天死的。判決什麼時候下來,註銷就什麼時候辦。」
他抬起眼。
「所以『死亡』這個事由里的月份分布,說明不了『人什麼時候死』。」
那句話說完,屋裡有幾個人點了點頭。
韓爭一直在最後一排坐著。
他把本子合上,站起來了。
「我問一句。」他說。
那個人轉過頭。
「你就是做統計那個?」
「是。」
「你問。」
「宣告死亡的判決,」韓爭說,「是法院什麼時候下?」
那個人愣了一下。
「……看案子。有的快有的慢。」
「那它挑不挑三月。」
屋裡沒有人說話。
「法院下判決,跟四月報錄用計劃有沒有關係。」韓爭說。
「……沒有。」
「那宣告死亡的註銷,按月份攤開,應該也是勻的。」韓爭說。
他把本子拿在手上。
「它跟自然死亡一樣,都不該在三月堆起來。」
那個人的臉色變了一下。
「還有一句。」韓爭說。
「你說。」
「您剛才說,宣告死亡的人,實際死亡時間可能是十幾年前。」
「是。」
「那這類人的編制,在被宣告死亡之前,一直是掛著的。」韓爭說。
他往前走了一步。
「掛了十幾年。」
屋裡徹底靜了。
「所以如果三月多出來的那一批里,有很多是宣告死亡——」韓爭說。
他把手放下。
「那就更說明問題。」
那個人張了一下嘴,沒有說出話來。
「因為那說明,這批掛了十幾年的編制,是在四月報計劃之前的那個月,被人一塊翻出來的。」
那天中午散會以後,翟副處長走過韓爭身邊,什麼也沒說。
下午三點他把韓爭叫上去了。
「報上去的東西,有回音了。」
韓爭坐下。
「怎麼說。」
「三句話。」翟副處長說。
他把手邊一份紙拿起來。
「第一句:這個統計有價值。」
「第二句:不能叫『查註銷』。」
他抬起眼。
「第三句:換個名目做。」
「什麼名目。」
翟副處長把那張紙推過來。
「『近五年機關事業單位編制註銷規範性抽查』。」
韓爭把那行字看了一遍。
規範性抽查。
不是查案,是查規範。不是查人,是查手續。
「這個名目底下能幹什麼。」他問。
「能調註銷台帳原件。」翟副處長說,「能看審批表、報批件、單位報送材料。能問經辦人。」
他把手放在桌上。
「能查的東西一樣也不少。」
「那查完呢。」
「查完寫抽查報告。」翟副處長說,「報告裡發現問題線索的,按規定移送。」
他把身子往後靠。
「移送到哪兒你知道。」
韓爭「嗯」了一聲。
「抽查幾個縣。」他問。
「兩個。」
「哪兩個。」
翟副處長看著他。
「昨天定的。」
他把那張紙往回收了收。
「一個是東邊靠山那個縣。」
「為什麼是它。」
「因為它那次跑數,第三類條目是三十七條,全市最多。」
韓爭點了點頭。
「另一個呢。」
翟副處長沒有立刻回答。
他把那張紙放在桌上,用手壓平。
「你們縣。」
屋裡安靜下來。
韓爭坐在那兒,兩隻手放在膝蓋上。
「為什麼。」
「因為你們縣全市最少。」翟副處長說,「一條。」
他抬起頭。
「一個最多,一個最少。這兩個縣擺在一塊,才看得出來東西。」
他把手指落在紙上。
「你們縣去年查過一次,查得很狠,四十七個人,判了人。所以你們縣的註銷台帳,是全市唯一一份『已經被人認真清過』的台帳。」
他抬起眼。
「把它跟一個從來沒人動過的縣擺在一塊比,才知道差別在哪兒。」
「比什麼。」
「比事由怎麼填的,比時間怎麼分布的,比手續全不全。」翟副處長說,「比一份查清楚以後銷的台帳,跟一份沒查清楚就銷的台帳,在紙面上到底有沒有區別。」
韓爭坐在那兒,沒有說話。
過了一會兒他抬起頭。
「翟處長。」
「嗯。」
「我迴避。」
「對。」翟副處長說。
他答得很乾脆。
「抽查組兩個組,一個組去東邊那個縣,一個組去你們縣。你哪個組也不進。」
「為什麼兩個組都不進。」
「東邊那個組你也不能進。」翟副處長說,「因為兩個組的結果是要拿來對比的。你只要進了一邊,另一邊的人就會說你偏。」
韓爭把手放在膝蓋上。
「那我幹什麼。」
翟副處長看著他。
「你做口徑。」
他把那張紙推過來。
「抽查怎麼抽,查哪些欄位,哪一類算異常,異常了往下走幾步——這個方案你來寫。」
他把手收回去。
「你寫完交給我,我發給兩個組。」
「然後呢。」
「然後你就不許再碰這件事了。」翟副處長說。
他說這句話的時候語氣很平。
「兩個組下去以後查出什麼,什麼時候查出來,查到誰頭上,你都不許知道。」
屋裡靜了很久。
「一條也不許知道。」翟副處長說。
那份口徑韓爭寫了三天。
不長,一共九頁。
第一頁是抽取範圍和抽樣方法:近五年全部註銷記錄,按事由分層,其中「死亡」「其他」兩類全查,其餘按比例隨機抽。
第二頁寫異常判定標準,一共列了七條。他把每一條後面都寫了「判定依據」,寫清楚為什麼這一條算異常。
第三頁到第六頁是查證步驟。從調台帳原件開始,一步一步往下:核審批表、核報批時間、核單位報送材料、核經辦人簽字、核註銷前十二個月發薪記錄。
第七頁寫的是遇到不同情形怎麼辦。
第八頁只有一段話,是他自己加的。
「本口徑為形式判定標準,凡判定為異常者,僅表明該條註銷記錄在手續或時間上存在需要說明的情形,不表明存在違紀違法問題。是否存在問題,須經核實後另行認定。」
第九頁是附表格式。
六月十五號上午,他把這九頁交給翟副處長。
翟副處長翻了一遍,翻到第八頁停了一下。
「這一段是你加的。」
「是。」
「為什麼加。」
「因為這個口徑要發到兩個縣去。」韓爭說,「查的人拿著它,一條一條往下過。過出來一條異常,他心裡就已經有了一個判斷。」
他把胳膊肘支在桌上。
「可這個判斷是我這張紙給他的。」
他抬起頭。
「我這張紙只能說這一條手續不齊,不能說這個人有問題。」
翟副處長看了他一會兒。
「這一段留著。」他說。
他把那九頁紙合上,放進抽屜里。
「行了。」
韓爭站起來。
走到門口的時候翟副處長在後頭說了一句。
「從今天起,這件事跟你沒關係了。」
「知道。」
「兩個組下星期一下去。」
韓爭的手放在門把手上。
他沒有回頭。
「下星期一。」他說。
那份九頁的東西,他交出去以後就再也沒有見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