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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章 鏡湖抉擇(無知之幕二)

  在柳瀟陳述的同時,電子屏幕上有文字和圖表在快速流轉、生成,同步錄入闡述的同時,還在依據她的邏輯進行著複雜的模擬推演。

  等她說完之後,屏幕刷新,舊問題隱去,新的問題更加具體、深入:

  【3、如果個體對自身貢獻評估結果產生爭議,爭議由誰、以何種程序進行最終裁決?

  該仲裁體系的運行與監督成本如何承擔?

  如何制衡仲裁權,防止其腐化或濫權?】

  【4、請嘗試定量或定性描述,你認為的「最低生命體徵份額」具體包含哪些內容?

  其標準如何確定?】

  柳瀟的目光掃過新出現的兩條問題,思考了一下,隨即開口:

  「針對第三個問題,我的建議是設立層級化、程序化的爭議仲裁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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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比如設立三級仲裁機制:

  初級仲裁,可由直屬管理者與隨機抽選的十名同級或相關領域勞動者組成臨時合議庭進行裁定,過程需記錄在案。

  若當事人不服,可上訴至區域級『貢獻評審委員會』。該委員會應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經過基礎培訓、任期較短且定期輪換的專職仲裁員;另一部分則由隨機抽選、與爭議雙方無直接利害關係的普通民眾代表。兩者共同審議,以確保專業性與普遍認知的平衡。  終審權歸屬於中央仲裁庭,但其權限應嚴格限定——主要審理仲裁程序是否存在重大違規或明顯不公,原則上不輕易推翻前兩級已認定的事實細節。」

  她始終維持著平穩的語速,邏輯層層遞進:「關於成本,仲裁體系的日常運行費用應由公共資源池統一撥付,確保其基礎運作不受資金掣肘;同時,敗訴方需承擔一部分仲裁成本,以抑制惡意或輕率的申訴。」

  「至於制衡,」

  柳瀟不知是想到了什麼,她的眼中閃過一絲銳光,「關鍵在於透明與問責。所有裁決結果及詳細理由必須完全透明公開,隨時接受全體民眾的查詢與監督。

  建立仲裁員追責制度,如果發現其在工作中存在重大錯誤、舞弊或嚴重不公,將受到嚴厲的貢獻積分懲罰,乃至永久剝奪其仲裁資格並公示。

  此外,允許在獲得一定數量成員聯合支持的前提下,對於存在廣泛爭議的典型裁決發起『集體複議』,由更高層級的委員會重新審視。」

  「第四個問題,對於『最低生命體徵份額』……」

  她停頓了一下,儘量讓自己的表述更精確:「我認為是指維持個體生物機能不因飢餓、缺水、基礎疾病而直接死亡的最低限度。這需要根據個體的年齡、性別、基礎代謝率設定浮動區間,但核心是『維持生命』,而非『維持健康』、『維持舒適』或『維護尊嚴』。」

  「定量上,它應是一組經過科學測算的底線數據:包括但不限於滿足基礎代謝所需的最低有效卡路里、基礎潔淨飲水量、預防特定缺乏症的基礎維生素與礦物質配給、用於處理最常見外傷或感染的基礎藥物,以及最簡陋的集體庇護所中的基本居住權——僅能遮風擋雨,算不上特別隱私或舒適。」

  她還特別補充道:「這一標準不該是僵化的數字。它必須依據群體當時掌握的可分配資源總量、消耗速率以及外部環境壓力進行動態調整。調整權可授予一個由技術官員與隨機抽選的民眾代表組成的常設委員會。

  但任何下調決定,都必須伴隨公開的、詳實的危機狀態宣告,闡明必要性。同時,調整需遵循一條鐵律:貢獻者的基本份額,其下調優先級必須低於、且幅度必須小於無貢獻或低貢獻者。這既是效率原則的體現,也是對『貢獻』價值的根本維護。」

  隨著柳瀟的闡述結束,電子屏幕再次刷新,問題直指制度在極端壓力下的本質與極限:  【5、當群體面臨全範圍資源危機,連「最低份額」都無法保障時,此項『貢獻等級』原則,是否意味著在制度層面默許、甚至變相引導了對「低貢獻者/無貢獻者」的拋棄或主動淘汰?】

  【6、這條『最低生命體徵份額』的底線,在現實執行中,更可能成為被實際遵循的規則,還是淪為主觀、脆弱、最終必然被突破與踐踏的『心理安慰』或道德裝飾?

  如果它必然會受到衝擊,其存在的真實意義又是什麼?】

  看到第五個問題時,柳瀟的目光出現了片刻的、幾乎難以察覺的凝滯。

  這個問題太尖銳了。

  她眼神微沉,想像著資源徹底枯竭時的景象。再次開口時,聲音沉重了不少,「法律條文本身,絕不應包含任何『允許主動淘汰成員』的明文規定。那樣的許可一旦公布,會徹底摧毀整個制度賴以維繫的、最底層的道德和心理基礎,將直接引發全面的恐慌、信任崩塌以及不可控的暴力。」

  說到這,柳瀟忽然話鋒一轉,她在強迫自己直面可能出現的殘酷現實:「然而,法律必須承認,當系統性危機達到臨界點時,『事實上的淘汰』會依據『貢獻優先』這一根本原則,以非明示但確定的方式自動發生。

  資源調配將遵循明確的優先級:首先並最大限度保障高貢獻者的生存與持續生產能力;其次是中級貢獻者;而無貢獻或貢獻極低者,其『最低份額』在分配序列上天然處於末端。

  當資源鏈最終斷裂,就算制度沒有『主動淘汰』的條款,它也再無能力保障序列末端者的生存。他們終將會成為第一批在事實上被『淘汰』的個體。這不是法律在殺人,而是絕對稀缺的資源和殘酷的生存競爭在殺人。

  法律在這種極端情境下的核心作用,或許就是讓這個痛苦而不可避免的過程,儘可能保持有序、可預測,從而減少在絕望掙扎中可能導致群體更快覆滅的無序暴力和崩潰。」

  「關於第六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