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馬仔被關進戒毒區的獨立小房間。
每當他清醒過來,就會拼命地推翻自己的口供,聲嘶力竭地大喊自己是冤枉的。
廢馬仔堅稱自己只是搶劫,並沒有殺人。他強烈要求修改認罪書,還向律師訴說自己在被審訊時的種種遭遇。
警方這邊依然認為廢馬仔就是兇手,他之所以想改口,因為殺人是死罪。
廢馬仔的辯護律師一直默默地關注著案件的發展。
在法庭上,律師指出了案件中的諸多疑點。
「法官閣下,我的當事人堅決不承認謀殺罪。
我的當事人承認,在12 月9 日凌晨兩點半,他見過鄭麗麗,是在湖邊棧道。
我當事人看見鄭麗麗正坐在長椅上,一旁放著她的H牌手拎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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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當事人快步走過去,搶走手拎包。
鄭麗麗反抗,抓破我當事人的手,並且大叫,我當事人拿出一把匕首嚇唬鄭麗麗。
鄭麗麗停止反抗,我當事人離開現場。」
接著,律師手持一份關鍵性證明,這是一家夜宵大排檔老闆的口供。
夜宵店位於廢馬仔家附近,老闆認識廢馬仔,他能夠作證在凌晨三點十五左右,廢馬仔騎自行車來這裡吃宵夜。
從江濱棧道到廢馬仔家,他是騎車回去的,用時四十分鐘。
律師接著說:
「根據警察勘察案發現場,確認鄭麗麗第一遇害點並不是死在湖邊棧道,而是在位於其200 米外的一個小樹林。
死亡時間為3 點到4 點之間,這比我當事人遇到鄭麗麗推遲了半個小時,我當事人不可能在3 點殺死鄭麗麗。
而後來我當事人之所以給了認罪書,是在其毒癮發作,神志不清醒狀態下,在審訊人員的暗示中,寫下的認罪書。
試想一下,我當事人若是要殺死鄭麗麗,他可以使用隨身攜帶的水果刀。
而根據警方驗證,殺死鄭麗麗的兇器,為小樹林找到的一塊石頭。
在小樹林這個案發現場,警方並未發現我當事人接觸兇器的指紋、毛髮、鞋印,沒有任何能證明我當事人出現在第一案發現場的證據。
疑罪從無,基於以上,我當事人承認犯下搶劫罪,但不承認犯下謀殺罪。」
律師說完,法庭經過慎重的審議,最終接納了律師的觀點。
認為警方在審訊過程中存在明顯的失誤,同時案件缺乏定罪證據,事實尚存疑點,將這宗案件發回重審。
警方得知這一結果後,感覺沮喪。
而在這沮喪的背後,分歧也就產生了——
假設廢馬仔並不是兇手,廢馬仔在2 點半搶劫完拿到H牌手拎包之後離開。
鄭麗麗當時在湖邊棧道,又待了半個小時,然後準備開車回去。
走過200 米,到了階梯上,遇到藏在綠化樹林的真正兇手。
真正兇手將她拖到小樹林殺死,而後再拖回棧道拋入湖中。
那這個兇手的目的是什麼呢?劫財,還是報復?!
一些警員認為:「這就是一起劫財案,鄭麗麗在湖邊不幸再次遇到了一個藏在樹林裡的新劫匪,那人求財不得,憤怒殺人。」
而另一些警員則持有不同的看法:「不對,我覺得這起案件應該是報復殺人。」
鄭麗麗的人際關係極為複雜,身邊圍繞著一群狐朋狗友。
她本人又是一個任性驕縱的大小姐,平日裡囂張跋扈,肯定在不知不覺中得罪了不少人。
說不定,就是這些人當中的某一個,對她下了毒手。
還有警員提出:「雖然孫明楓和明慧美有不在場證明,但他們完全有可能買兇殺人,這種可能性也不能排除。」
當然,也有警員固執地堅持:「我還是覺得廢馬仔就是兇手,這種癮君子滿嘴跑火車,狡猾得很,他就是故意謊稱改變了作案地點。」
一個警員說:「不對吧,夜宵店老闆,證明了廢馬仔在三點多去吃宵夜的。」
另一個警員說:「當時天氣那麼冷,屍體泡在水裡,屍檢不一定精確。」
比如,他就是在2 點50 左右,在小樹林等待鄭麗麗的,然後將她拖到小樹林拿石頭殺死。
之後處理完小樹林裡自己的痕跡,將昏迷的鄭麗麗拖到湖邊棧道拋入湖中,帶著H牌手拎包逃走。
他不一定騎車,他可以把車放到計程車上,再縮短時間。
一個警員聽完愣了一下,「這動機太奇特了吧,搶包就搶包,求財為什麼要殺死呢?!不合理啊。」
推理此觀點的警員還在辯論:「有什麼不合理,這傢伙是慣犯,無惡不作,他不是和鄭麗麗搏鬥了嗎?鄭麗麗肯定看見他的臉了啊。」
「廢馬仔不是說他戴口罩了嗎?」
「他的話你也能信啊!」
這宗案件在每一位警察的心中都有著各自不同的推斷,同時隊長和副隊長的思路也存在著巨大的分歧,無法統一。
這就讓查案朝著多方向各自進行,有人查新劫匪、新可疑人,有人查熟人作案、報復的動機。
就這樣越查,這個網就越來越大,嫌疑人也越來越多。
但那已經過去好幾個月了,無法得到有效的不在場證明,也無法證明,哪一個嫌疑人就確切與案件有關的證據。
再說那廢馬仔,雖然謀殺罪名不成立,但是搶劫罪名成立。
他搶了一個價值二十萬的H牌手拎包,賣了幾千元,金額重大,判處10 年有期徒刑。
十年的光陰轉瞬即逝,廢馬仔刑滿出獄。
又過了十四年,這起案件依然沒有偵破,成為了一宗困擾著所有警方「誰是兇手」的謎案。
卷宗靜靜地躺在檔案庫中,等待著有一天能夠真相大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