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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助理裁判員

  職責

  每場比賽應委派兩名助理裁判員,他們的職責(由裁判員決定)應為示意:

  ·當球的整體越出比賽場地時;

  ·應由哪一隊踢角球、球門球或擲界外球;

  ·可以判罰處于越位位置的隊員時;

  ·當要求替換隊員時;

  ·當發生裁判員視線外的不正當行為或任何其他事件時;

  ·無論何時,當犯規發生時助理裁判員比裁判員更接近於犯規地點(特別是這種犯規情況發生在罰球區內);

  ·當踢球點球時,在球被踢之前守門員是否向前移動,以及球踢出後是否進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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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協助

  助理裁判員還應依據競賽規則協助裁判員控制比賽。在特殊情況下,助理裁判員可以進入場地協助裁判員控制好9.15米的距離。

  助理裁判員如有過分干預或不合適的表現時,裁判員可解除其職責並將報告提交有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