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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章 直接拍桌子!

  曹強的觀點,江如風完全不認同,無論從哪個角度而言,這個觀點都有問題。

  面對曹強,江如風當即反駁:「對於檢方的這一個陳述,我方並不認同。「」

  「而且我方認為這完全不符合法律的邏輯。」

  說到這裡,江如風敲了敲桌子:

  「性格能代表什麽?」

  「性格只能夠代表一個人的行為邏輯。』

  「可行為邏輯並不是一個主觀上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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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樣它也不是一個客觀上的概念。」」

  「它只是一個性格,什麽都代表不了!

  「檢方陳述,在這個案件當中,徐大壯因為性格內向,所以判定其攜帶工具屬於故意傷害的主觀。

  「那麽檢方怎麽認為,性格內向是不主動出手的主要原因呢?「

  「又或者說,憑什麽認定一個性格內向的人攜帶攻擊就屬於故意傷害?「

  「在現實邏輯中一個性格內向的人帶工具難道不是為了防止自身被侵害嘛。」

  「性格內向就代表了一定程度的懦弱,懦弱的人怎麽會有主觀上故意傷害的心思?」

  「所以『

  「綜上所述,檢方的陳述完全不符合現實的邏輯。」

  「等同於扯淡。」

  聽到最後一句話,曹強的臉色非常的不好看。

  什麽叫等同於扯淡?

  他是基於一定的邏輯去陳述的,可現在江如風這麽評價他的陳述?

  聽到這話,曹強對於江如風的不滿達到了強烈的程度。

  可是這是在庭審上,他又不能夠做些什麽,

  面對江如風的反駁,曹強並沒有過多的陳述,

  而是要求受害者,也就是被重傷的張雷,進行出庭描述相關的案件內容。

  作為受害者,陳述的供詞會更有利於檢方。

  「審判長,針對於訴訟方委託律師對我方的攻擊和這一部分反駁的陳述我方不做任何回應。「

  「我方申請受害人張雷,對於該案件的具體事項進行描述。」」

  「同意。」

  伴隨著法槌落下,張雷坐在受害人席位上抬起頭看向審判台席位。

  他和張峰是親屬關係,徐大壯當初拿錘子敲死了張峰,但是他卻重傷活了下來。

  這一次出庭,還是他特意提前從醫院出院。

  面對徐大壯,張雷對其是異常的痛恨。

  如果不是對方,也不可能出這件事情。

  這件事情出了以後,他叔沒了,他在工地上肯定也混不下去了。

  所以對於徐大壯,他肯定是希望對方能夠判多重就判多重。

  坐在受害者席位上,張雷怒斥道:

  「審判長,徐大壯這小子就是故意傷害!不是什麽正當防衛。「

  「當時徐大壯帶著錘子走進房間,我和我叔,也就是張峰,還有其他幾個人在房間裡打牌。「

  「徐大壯找張峰要錢。「」

  「可是張峰手裡面沒錢,根本給不出來錢,在這種情況下我們發生了言語的爭執。」

  「可是沒想到徐大壯這小子竟然拿錘子偷襲我們...

  「等等。」

  江如風叫停了張雷的發言:「根據證據顯示,是你方先對徐大壯動的手。」」

  「而且張峰手裡面不是沒錢,他是不想給錢。『

  「這幾點都是有著確鑿的證據的。」

  「受害人需要知道的是,你在庭審上面的發言,屬於口供證據。」

  「如果有虛假的情況,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還請受害人進行詳細且真實的描述。」

  張雷的發言完全是依照對於自己有利的發言,這完全不符合實際的情況。

  所以必須要提醒提醒。

  張雷在聽到江如風的話以後,看了一眼曹強,看到曹強沒有任何的反應,張雷才繼續描述:

  「我剛才忽略了一部分,當時確實是我們先動的手。」

  「言語衝突也是我們先發起的。」

  「可是這些都不重要,我們對他動手,我們都是拳打腳踢,並且也沒有真的想打死他。「

  「誰能想到,他能夠在自己身上藏了一把錘子。」

  「結果就是,他拿著錘子把我叔給敲死了,還把我敲成重傷到現在才出院。』」

  「你說說看,平常人想著保護自己怎麽可能會帶一把錘子,而且,平常人怎麽會下手那麽狠?」

  「我看他完全就是故意的,打擊報復,像這種危害社會的人就應該判個死刑!「」

  張雷坐在受害人席位上不休,一直在陳述徐大壯就是在故意傷害。

  江如風坐在訴訟方委託律師席位上,安靜的聽張雷講完所有的事實經過,手指不自覺的敲了敲桌面。

  隨後詢問:「我想請問一下受害人,你說你們沒有想把他打死,就遭受到了徐大壯的反擊是嗎?」

  張雷:「對!」」

  「那你們幾個人一起拳打腳踢,你能記得清楚是幾個人嗎?「

  「你知道誰用拳頭,誰用腳嗎?」」

  張雷聽到這個問題,皺了皺眉:「我記得清楚是幾個人,當時屋裡一共有六個人,應該有四個人動手了。」

  「至於誰用拳頭,誰用腳,這個我真的記不太清楚。」

  「並且誰記這些呀,我們就是用拳頭用腳,壓根不記這些。』

  「好的。」江如風點了點頭:「根據檢方的調查,當初一共是有五個人動手了。」

  「而且受害人還記不清誰用拳頭,誰用腳,這是不是說明了受害人作為當事人對於案件有些細節記不太清了。」

  「同樣..當事人你怎麽就能夠確定,你們當時沒有想過把徐大壯打死呢?」

  「你們五個人,五個成年的壯漢,對一個成年人拳打腳踢,如果處理不當,是非常有可能會造成傷亡的。」

  「而且從徐大壯身上的傷勢來看,很重。「」

  「並不存在,不可能造成死亡的情況。」

  「所以從這個角度上來看,事情發生的過程,是存在著巨大的不法侵害的。」

  「這種侵害的過程,是有可能會導致徐大壯的死亡的。」

  「所以在這個過程當中,徐大壯進行了反擊,這完全屬於正當的情況。」

  江如風陳述著自己的觀點,可是在這時候曹強將其打斷。

  「等等。」

  「我在這裡先打斷一下訴訟方委託律師的發言。」」

  「並且陳述一個前提。」

  「在這個案件當中,徐大壯所使用的工具,是錘子。」

  「錘子屬於鈍器。」』

  「徐大壯使用鈍器,在連續揮出三錘以後,擊中了張峰的胸口,造成了張峰的死亡。「

  「同時

  「又造成了張雷的重傷,以及其他人的輕傷,在這個過程當中,徐大壯連續的使用了武器攻擊。」

  「這已經超出了正當防衛中的規定,超出了必要的限度。「

  在正當防衛中的規定當中有著重要的一條,那就是在制止不法侵害當中不可以超出必要的限度。

  而曹強的觀點是,這已經超出了必要的正當防衛的限度,甚至是已經超出了防衛過當的限度。

  對於這個觀點,江如風不認同。

  「可是」」

  「根據剛才受害人的表述以及檢方對於法律的陳述。」

  「是不是忽略了最重要的一點?」

  「什麽叫做超出了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的限度?」

  「在法律中有著明文的規定,那就是不法侵害還在繼續,不法侵害還在實施當中,就可以實施正當防衛。」

  「剛才張雷已經陳述過了,而且對於細節描述的不到位,我方當事人當初在口供中也進行了陳述。

  「當時.受害人也就是張雷和張峰等人對徐大壯實施不法侵害。」

  「而且是數人圍攻一人。」

  「在這種情況下徐大壯實施反擊這是合理的正當防衛。」

  「在徐大壯掏出錘子以後,當時的張峰等人還繼續叫囂著繼續準備對於徐大壯實施侵害。」

  「在這個過程中徐大壯實施的反擊,這屬於在不法侵害中實施防衛,沒有任何的問題。「

  「而說的限度問題」」

  「什麽叫做正當防衛的限度?」

  「通俗點來講,對方還在打我,我就有反擊的權利,這是正當防衛這一條法律賦予每個人的權利。」

  「在當時徐大壯掏出錘子對於張峰進行攻擊的時候,其他幾人是不是還正在實施不法侵害?」

  「這時候繼續防衛有錯嗎?「

  沒有錯,而且沒有任何問題。『

  「而且.更重要的一點是,當時施暴者,在徐大壯掏出錘子以後,沒有恐懼,反而是在主觀上認為徐大壯是一個弱者,他就不應該反擊。」

  「他們對於這件事情的主觀是不屑的,也就是說他們對徐大壯拿起錘子對他們攻擊這一個行為,是覺得非常羞恥。」」

  「為什麽會覺得羞恥?」

  「是因為他們看不起徐大壯,認為徐大壯對他們構不成威脅,並且在徐大壯第一次出手的時候更是激起了他們的憤怒,從而導致他們繼續大打出手。」

  「換句話說,雖然徐大壯造成了張峰的死亡。『

  「可是呢?」

  「屍檢報告顯示的是什麽,屍檢報告顯示的是張峰由於未及時就醫而導致了死亡。」

  「而不是徐大壯當場把張峰捶死了。』

  「為什麽當初在徐大壯進行正當防衛反擊的時候其他人沒有注意到這一點?」

  『這是不是一個很大的疑點,所以透過這一方面來看,能夠很確鑿的說明一個問題,那就是在整個過程當中,不法侵害都在實施當中。」

  「最後才導致的一死一傷的結果,可是這是徐大壯希望看到的嘛?」

  「不是。」

  「他希望的是能夠要回自己的工資,而不是殺人,也不是故意去拿一個錘子傷害他人。「

  「拿錘子的目的就是為了保護自己,這個道理非常的簡單,我想檢方能夠明白。」

  「我不明白。」曹強搖了搖頭。

  「這個案子.無論從客觀的事實上還是從主觀的角度上來講,犯罪嫌疑人都存在著故意殺人的情況。

  「重新回到剛開始犯罪嫌疑人辯護律師提問我的那個問題。『

  「性格問題和攜帶作案工具之間有沒有聯絡。」

  「還是回到主觀的看法上,在前幾次徐大壯去找張峰索要工資的時候都沒有攜帶工具,幾人只是發生了言語上的衝突,最後由徐大壯沒有要到錢為結果結束。」

  「可是這一次為什麽發生了這麽嚴重的結果呢?

  「是不是因為徐大壯攜帶的工具,他心裏面更有底氣一些,他心裏面更有預感,會爆發出行動上的矛盾。」

  「試想一下,一個老實人,在與其他人發生過幾次矛盾衝突,並且處於下風的情況下,攜帶工具是想幹嘛?」

  「保護自己?」

  「可是前幾次張峰等人可沒有對於徐大壯實施暴力傾向。「」

  「徐大壯怎麽就有預感在這一次矛盾當中被實施暴力傾向呢。」

  「從這一點上來看,是不是徐大壯早就做好了幾人爆發衝突的準備?」

  「可是,就算是徐大壯早就做好了幾人爆發衝突的準備那又能說明什麽呢?「

  江如風直視著曹強,只聽對方笑著繼續開口:

  「早就做好了準備那就說明在主觀上他認定這件事情會上升到一個他不可控的情況。「」

  「所以他攜帶了工具..攜帶工具的目的也很明確,故意傷害。「

  「可能是講到這裡,辯護人委託律師會認為,徐大壯完全是出於自保的情況下攜帶工具。」

  「可是又回到那個話題,前幾次爆發衝突都沒有暴力的行為。』

  「徐大壯憑什麽就認定這一次會爆發暴力行為,會發生不法侵害?他做這個準備的目的是干什麽用的?除了傷害他人,沒有別的用處。『」

  「以此判定故意傷害,沒有任何的問題。」

  沒有任何的問題?

  這裡曹強的陳述看似有一定的道理,實際上,從法律上的角度來講,不存在這一個情況。

  因為曹強的陳述都是猜測,猜測能作為實際上的證據嗎?

  並不能。

  「我覺得檢方的邏輯有一定的問題,攜帶錘子並不能代表是故意傷害,換句話說,就算是徐大壯攜帶錘子是為了故意傷害。」

  「可是他行動了嗎?」

  「他沒有行動!」

  「沒有行動,在不法侵害發生中使用錘子,依舊可以稱作是正當防衛!」

  「可是我說了是主觀故意,有了主觀故意難道不能判定嗎?」

  「防衛過當再加上主觀故意等於故意傷害,這有問題嗎?

  面對曹強在庭審上,一直揪著這個問題不放,而且,一直刻意的引導著徐大壯在行動中的主觀傾向。

  江如風猛地拍了拍桌子:「防衛過當再加上主觀故意等於故意傷害這沒有問題!「」

  「可是..我認定這個案件是正當防衛。「」

  「而不是防衛過當!」

  「正當防衛就算是存在著主觀上的故意,可是它等同於故意傷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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